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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峡大学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三峡大财〔2021〕14号)

    发布日期:2021-09-28    作者:    浏览次数:[]

    三峡大学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学分制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鄂价费 [20151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不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 。

    第二条  学校对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学生在校正常完成学业,采用学分制收费与学年制收费,其学费负担相同。

    第四条  制定学分制学费标准具体办法:

    1.学分制学费总额=专业学费标准×学制+每学分学费标准×总学分数。

    2.所有课程学分学费标准均为100元/学分。

    3.专业学费标准=(学年制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总额×总学分数)÷学制。其中:学分学费总额=学制毕业总学分(即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规定所必须修满的学分总数)×100元/学分。专业学费计算结果取整至10元。

    专业不同则专业学费不同。

    第五条  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学分学费实行“先选课后缴费”的原则,根据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计算收取。

    第六条  专业学费于每学年第1学期开学1个月内交清,学分学费于选课后缴纳。

    新生秋季开学预收学分学费,选课后定期按学分进行结算。

    第七条  学生秋季入学报到时,须缴清上学年欠费和本学年的应缴学费,方可注册学籍并予以选课。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可先办理学籍注册和选课手续。

    第八条  学生选定修读课程后,原则上不得轻易变动。如确需退选课程的,按教务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

    第九条  学生修读课程结束后考试不合格的,学校给予一次免费补考的机会。学生免费补考后课程仍不合格的,须按100元/学分收取重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条  学生在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之外加修的其他课程,按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若转专业时间跨学年度的,则转专业当年按转入、转出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的各一半收取。转专业前已修课程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免听课程,按该课程的学分学费的25%收取学分学费;学生按规定符合免修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应修课程的,不收取学分学费;有培养协议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在正常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学生,按实际学习年限交纳专业学费,按实际所修学分缴纳学分学费。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专业学费按编入年级的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学分缴纳。

    第十四条  因休学、转学、入伍、出国、退学等原因导致学籍异动或终止本校学习的学生,根据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退专业学费;所选课程形成的学分学费,根据实际所选课程计算。

    实际在校学习的起始时间为开学日,截止时间为学生办妥离校手续日(以学校教务处提供的有效单据或文件证明为准)。结算方法:每学年按10个月计,专业学费开学报到后前10日不收费,超过10日但不满1 个月的按1个月结算。

    第十五条  国内在他校校际交流的在籍学生,须在我校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国际交流互免学费的在校学生,在我校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有合作培养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不予退回。

    第十七条  学分制收费按“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关于印发〈三峡大学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三峡大财〔2011〕37号)同时废止。